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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各市、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各县(市)相关部门:

为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新闻出版层级管理体制,推动新闻出版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新闻出版局决定,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

一、委托管理的事项

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省局在充分论证,反复争取的基础上决定,向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委托30项行政审批事项;向县(市)相关部门委托3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项目目录见附件1)。

二、委托管理的依据

这次确定实施委托管理的事项,都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吉发【2005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统一部署,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4】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经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政府同意,省新闻出版局决定将这些事项委托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县(市)相关部门实施管理。

三、委托部门的责任

省新闻出版局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委托部门,依法承担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省新闻出版局对每一个委托项目都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管理的程序、原则、方法、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意见见附件2)。同时,负责调查研究,制定宏观政策,控制布局总量,搞好日常监督。承担日常工作指导,受理申诉,提供格式文本和规范文书,检查受托机关实施委托管理的工作情况,纠正、查处受托机关违规、违法行为等工作职责。

四、受托部门的责任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是省新闻出版局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部门,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县(市)相关部门不得自行将有关事权另行下放或委托。

各受托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县(市)相关部门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实施国家的法规规章和省新闻出版局的相关规定,对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同时,要加强工作沟通和衔接,按时报告管理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对委托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鉴于目前县(市)暂时没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实际情况,请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尽快确定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委托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并承担起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职责。

五、委托管理的程序

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县(市)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双方要签订《吉林省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理责任书》,列明委托管理的事项,及委受双方各自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吉林省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理责任书》由省新闻出版局制定。

 

附件:

1、吉林省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理项目目录(详细内容见办事指南栏目)

2、(134)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非连续性内部出版物的审批等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详细内容见办事指南栏目)

                          

                                                                      200576

 

(责任编辑: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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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1-20 09:16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法规处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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